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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万隆永鼎集团&江苏万隆永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勇
手 机:13390882818
法定代表人:丁勇
电 话:0512-65317780
传 真:65578382
地 址:苏州市阊胥路450号五楼、六楼

税务服务协议

2009-11-21 点击数:745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甲方聘请乙方税务顾问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一、乙方指派专人为甲方提供税务服务。指派人员应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或会计师职称或其他等同资格)、拥有相关从业经验,以税务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税务服务。如被派的税务顾问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税务顾问暂时代替职务。
双方同意,税务顾问的全部职责在于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补救为辅”的原则。同时,甲方有义务为税务顾问全面、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情况,以便保持税务意见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税务顾问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税务事宜:
1、为甲方提供相关的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有关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算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的咨询;
2、协助甲方进行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设计合理纳税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应纳税最小化;
3、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税收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4、双方商定的其他税务事宜。
三、税务顾问应享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的税务事宜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和资料;甲方应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因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全面而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了解甲方在企业税务和投资融资等业务方面的实际情况;
3、列席甲方领导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4、获得履行税务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履行税务顾问职责的差旅费和调查取证等必要费用由甲方负责实报实销。
四、税务顾问应尽的责任:
1、应当及时承办委托办理的有关税务事宜,认真履行职责;
2、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授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赿委托代理权限;
4、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将尽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5、接触、了解到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五、甲方认为乙方指派的税务顾问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另行指派,乙方应予满足。
六、甲方遇有紧急税务事宜,可随时与税务顾问联系处理,关有责任向税务顾问详细真实地介绍有关情况,乙方应及时给予帮助和解决。
七、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每年(月)向乙方支付顾问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甲方的重大的税务事宜,如涉税刑事案件、民事争议、行政争议代理,出具《税务审计报告》、根据甲方企业情况制作《税务备忘录》等,如需委托税务顾问参与的,应办理委托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九、合同变更、中止和解除
本合同内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进行修改、变更,以及中止和提前解除;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合同可提前解除且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根据税务、法规、规章、行政命令规定和实施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由于订立本合同时所处的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由于战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而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合同争议与解决
合同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当无法协商一致时指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从____年,从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税务效力。本合同规定内容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务规定及行业惯例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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