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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办法

2010-01-22 点击数:936
记者22日从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于近日正式下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问题。
  办法称,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退税账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办法还称,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办法称,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以下资料: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法强调,研发机构以假冒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既申报抵扣又申报退税、虚构采购国产设备业务、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据介绍,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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