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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机构支付会员费要否代扣税款

2012-09-08 点击数:1459
问:我公司向国外网站支付了一年的会员费,金额是2400元,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在我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项目是指符合“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等规定。对于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会员费,由于该国外网站是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以属于上述应征营业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应为这笔会员费代扣代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进一步明确,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如果该网站属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则该会员费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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